买到原料和工具 他猖狂制毒一男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邓秋记者郭建民)21日上午9点,自贡中院受最高法委托,公开宣判辜某刚犯运输、制造毒品一案,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辜某刚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制毒被举报逃了
34岁的辜某刚系简阳人,2016年4月中旬,辜某刚为制造毒品,让王某(另案处理)提供空房屋。同月27日下午,辜某刚在成都市簇桥化工市场购买了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原料和工具放入川A53×××车上,并纠集辜某某(同案人,已判刑)、“光头”(在逃)驾驶该车前往重庆市璧山区。当月28日凌晨,王某在重庆高速路丁家出口接到罪犯辜某刚等人后,将3人带至璧山区一出租房内,将制毒原料和工具搬入该房屋,辜某刚开始了该房屋内“生产活动”——制造毒品。
当日下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该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1.8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364.5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7262.70克,以及化学液体及制毒原料和玻璃器皿、电子秤等物品。当时正巧外出吃饭的辜某刚等人驾车准备“回家”时,见到大批警察的突然出现,仓皇驾车逃离。
运毒到自贡被抓
2016年8月,辜某刚又与肖某某(同案人,已判刑)商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由肖某某提供制毒资金,辜某刚准备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制造毒品。当年8月16日,肖某某安排胡某某(女,同案人,已判刑)向辜某刚提供了制毒款,辜某刚用该款再次购买了制毒原料和工具。辜某刚、辜某某、沈某(同案人,已判刑)携带制毒原料和工具,和肖某某、胡某某,前后从成都来到犍为县沈某家中。辜某刚和辜某某、沈某在沈某家中制造毒品,肖某某、胡某某在犍为县某酒店房间内等候。
当年8月18日上午,辜某刚将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交予肖某某,5人分乘两辆车一前一后前往自贡市。当日中午,胡某某驾车刚到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停车场时就被禁毒缉毒民警抓获,当场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421.9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674.30克等毒品。当年9月11日,缉毒民警将辜某刚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0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39.70克。同年11月1日,缉毒民警在犍为县沈某家中查获电子秤、冰柜、电炉、筛子等制毒工具。
主犯终领刑死刑
自贡中院审理认为,辜某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辜某刚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辜某刚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辜某刚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辜某刚犯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判决,并依法上报最高法核准。最高法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辜某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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