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傍名牌” 被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
案件回放:1997年4月,简阳市简城镇海底捞火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983760号的“海底捞”文字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临时餐室、自动餐馆、快餐馆)。吴某经营的“芜湖市海底捞海鲜大排档”于2010年5月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四川海底捞公司认为吴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20万元。
法院判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字样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其行为侵犯了四川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7279元。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案吴某经营的大排档虽已登记,但其使用的“海底捞”文字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近似,已经构成了侵权。驰名商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较之于普通商标在使用范围上应获得更广的保护。本案的判决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改变“傍名牌”心理发挥了导向作用。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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