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购买两份交强险 出事故能得到双份赔偿吗?

成都商报 2018-04-01 06:35 大字

一般来说,一辆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若买两份交强险,出事故时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吗?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中一辆涉事机动车就出现上述“一车两份交强险”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交强险成立在先的保险公司和事故主要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

摩托车处于两份交强险重叠期

2016年10月26日,家住简阳的刘莉(化名)骑摩托车经过成资工业园附近时,与对向驶来的摩托车相撞。刘莉受伤住院两个月,经四川唯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11月22日,简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一摩托车驾驶人熊刚(化名)承担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时,熊刚驾驶的摩托车处于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期内,第一家保险公司的投保期间为2015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16年11月23日24时止,第二家保险公司的投保期间则是从2016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25日24时止,两份交强险有接近一个月的重叠期。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强制保险,但不倡导购买两份强制保险,正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同一车辆购买两份强制保险的情况。本案中,由于后续续保的第二家保险公司审核不严,导致第二份保单生效。两份保单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熊刚承担70%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后续续保的第二家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第一家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载明:“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而《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中也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从本案机动车购买两份交强险的过程来看,摩托车车主在买保险时没有故意行为,而产生第二份强制保险的主要原因在后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审查不严,但其对于第二份交强险的形成存在的过错,并不当然导致其承担交强险赔付的后果。根据交强险理赔相关规定,投保两份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交强险赔付结果应按照一份保险保障执行。因此,本案中的交强险赔付责任应由交强险成立在先的第一家保险公司承担,第二家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赔偿数额按相关规定作出调整。最终,成都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判决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刘莉54925.2元,熊刚赔偿刘莉35741.68元。

“交强险不是自愿而是必须、强制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带有政策福利性质,即使有两份,也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承办法官表示。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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