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 商家被罚五万元
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6月22日,被告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原告简阳市某母婴用品店进行例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原告存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产品现状拍照取证,并当场制作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原告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对被告拟处75000元的罚款不服,认为自己主观上无销售意愿,处罚过重,要求听证。8月9日,被告就原告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一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并于8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原告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简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庭审中,双方围绕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认定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展开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原告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且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吴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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