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未接触仍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也许大家会以为在交通事故中只有“撞起了”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却告诉我们,原来“相撞”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前提,只要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并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哪怕车辆“零接触”,赔偿责任一样免不了。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5日18时,李某(化名)驾驶电动二轮车,行至简阳市石盘镇某乡道上,在与周某驾驶的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会车时摔倒,造成李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会车路面宽为305CM。经勘验,未发现两车车体上存在明显的碰刮痕迹,交警大队以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为由,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后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周某准驾不符,客货混装,现场有目击证人证明事发时周某为避让她们有占道行车行为。李某遂向简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3363元。周某以两车未接触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2016年4月22日,简阳法院判决周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35675.53元。宣判后,周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车会车时,虽无证据证明两车会车时发生相撞,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应以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事发乡村道路路面较窄,双方相向会车,应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会车时与李某所驾车辆保持了安全距离,证人证明周某有占道行车行为,周某在存在准驾不符、客货混装、未购买强制保险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增大了引发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和文明驾驶等因素,认定周某驾车行为与李某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编辑提示】
据了解,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万,其中90%以上是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道路交通安全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行车行为尤为重要,各位司机朋友们在行车过程中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远离交通违法行为和行车陋习,与文明同行,与平安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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