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14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净水器 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2015年1月4日,简阳市工商局石桥工商所接到投诉,称简阳市石桥镇光树净水器销售部在店内推销净水器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在推销过程中,以免费赠送净水器名义上门安装,安装完后才告知消费者要买配套滤芯(998元),否则取回安装好的净水器。消费者最终买下滤芯。过了几日,消费者认为这种宣传方式不合理,于是投诉。
销售商行为涉嫌违反《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简阳市工商局对其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取回净水器并退还消费者购买滤芯的998元;三、对当事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转嫁费用
2014年7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简阳市工商局调查发现,该市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中,要求购房者缴纳包括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国土使用证费、产权登记费、印花工本费、交易手续费等房屋相关费用,在交房时收购房户2元/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经查,此费与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不符,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转嫁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简阳市工商局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麦麸掺假牟利
2014年9月12日,简阳工商执法人员接简阳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经查, 2012年9月9日至2014年2月15日,邱某在经营的麦麸中按20%比例掺入米糠,共向个体养猪户、饲料经销商销售了47次掺假麦麸,数量2003袋,重量80.12吨,金额约16万元。
邱某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简阳市工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
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4年3月28日,市工商局收到省工商局转来案件称:资阳市辖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要求从快从严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委托成都某彩印公司(另案处理)印制的折页广告宣传单上,印有“资阳首座ART-DECO美学建筑流淌在天际的都会盛境”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印制的户型图、海报、DM单宣传资料上用蓝色虚线将户型图的阳台框注,并用蓝色长方形虚线框标注“半赠送”;用绿色虚线将房间的花池框注,并用绿色长方形虚线框标注“全赠送”等字样。各类宣传资料70000份,印制费用27400元。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规定,“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未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无产权。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的“半赠送”和“全赠送”,即指阳台(未封闭)和花池未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而非当事人实际销售房屋并写入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35000元的罚款。
案例五
销售假冒“九牧王”服饰
2014年1月9日,市工商局接省工商局转九牧王公司投诉,称资阳市某专卖店内存在销售涉嫌假冒投诉人商标的服饰产品的现象,其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九牧王”、“JOEONE”的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以2.6万元购进标有“九牧王”、“JOEONE”标志的服装共83件,至工商部门查获时未销售。经九牧王公司鉴定,该批服装产品系假冒产品。
当事人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侵犯九牧王服饰注册商标的标识,并处以40000元的罚款。
案例六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014年8月28日,市工商局接成都三电电缆公司投诉,称“雁江区某五交化经营部销售假冒我公司塔牌电线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塔牌电线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2014年5月和8月,当事人分别从不能提供供线者姓名、进货发票、检验报告的个人手中,购进了总价值为7258元的不同型号“塔牌”电线,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尚未销售。
经成都三电电缆公司鉴定,属假冒侵权产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侵权产品,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案例七
销售不合格0号柴油
2014年2月20日,市工商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资阳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实,雁江区某加油站于2014年1月17日,从不能提供供油者姓名、进货发票、检验报告的个人手中,以每吨7400元的价格购进0号车用柴油2.08吨(每吨柴油等于1162升,共计2417升),金额为15392元。以每升7.2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销售收入17619.93元,进、销差2227.93元。
该批产品,工商部门依法委托四川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其样品所检项目中硫含量、馏程、闪点(闭口)均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27.93元,并处37772.07元的罚款。
案例八
销售不合格肥料坑农
2014年3月3日,在省工商局开展的2014年一季度农资商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行动中,雁江区工商局依法对资阳市某某公司销售的“某某”牌复混肥料随机抽样送检。4月4日,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上述被抽样复混肥料产品质量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2月28日购进“某某”牌复混肥料10吨(规格型号为:20kg/袋),在雁江区某镇门市中以70元/袋的价格销售,截至4月18日,共获销售收入3.5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的行为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案例九
首次办理就诊卡收取工本费
2014年5月28日,乐至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乐至县某医院存在违规收取就诊卡工本费的行为。
经查明,该医院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累计收取首次办理就诊卡工本费19126元。工商部门依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通知》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八的有关规定,对该医院违规收取就诊卡工本费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75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19126元。
案例十
对自己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014年9月23日,简阳市工商局网监执法人员在例行网络巡查时,发现简阳某动力机械公司网站上的公司简介中,有“总工程师某某某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度‘优秀发明家\’称号,编入2011年中国专利发明人年鉴,位列年度优秀专利之首”等字样。实际上该称号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而是中国发明与专利杂志社颁发,并且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所宣称的“位列年度优秀专利之首”的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属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行为。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简阳市工商局做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处8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主动对网站的上述宣传内容进行了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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