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模仿《熊出没》坠亡死者父母承担80%的责任动画片制作公司被判担责
近日,一则“女童模仿《熊出没》坠亡,动画片制作公司被判赔偿6.6万元”的消息在网络流传。
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小孩子模仿动画片出了事,动画片制作公司要担责吗?记者在查阅此案件相关的民事裁定书后发现,实际情况与传闻存在偏差。
玩耍中坠亡
我们先来看一下女童坠亡的事实经过。根据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坠亡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6日上午。
死者父母称,当天,杜某(8岁)与丁某(6岁)在家中玩耍。除两个孩子外,杜某的母亲黄某也在家中。
当天12时左右,杜某模仿《熊出没》动画片中的熊大、熊二在身上绑起绳子往下跳的情节,用绳子捆绑并进行攀岩游戏玩耍。
丁某后来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我们觉得无聊,想模仿动画片中的情节,就在杜某家中找了一些绳子,然后就把绳子绑在杜某身上。”结果,杜某从家中窗户跌落受伤,当即被送往都江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孩子还是于2018年7月29日死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死者杜某的母亲黄某当时虽然在家,但法院认定其系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二级,没有认知能力。因而,从法律上来说,黄某无监护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坠亡事件中还存在一个有争议的细节。杜某的父母在此后的庭审中主张,杜某坠楼系丁某推搡所致。杜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对当时情况的说明也显示,是丁某推搡致其坠楼。但这只是单方面的陈述。考虑到杜某坠楼后,生命垂危;视频录制时,不能确定其思维是否正常,且问话时具有诱导性,法院对相关视频资料未予采信。
杜某父母承担80%的责任
事发当年,杜某父母将当天一同玩耍的丁某(6岁)及《熊出没》制作方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杜某因被丁某推搡,从家中窗户不慎跌落”,同时玩耍是“在模仿动画片《熊出没》的游戏”。
法院认为,华强方特公司制作的《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华强方特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比例为,死者杜某父母承担80%的责任,一同玩耍的丁某及其父母承担10%,华强方特公司承担10%的责任。
由于原告已与华强方特公司庭外和解,判决书虽明确了其责任,但并未要求做出赔偿,只是判决丁某及其父母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74487.55元。
丁某及其父母随后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动画片“背锅”了吗?
梳理法院判决,记者发现,事实情况和网上传闻其实存在偏差。
首先,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被判赔偿6.6万元”。这是由于华强方特公司已与杜某父母庭外和解。
终审判决书称,本案中,杜某年满8周岁,丁某年满6周岁,均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考虑到其玩耍时年龄相应的行为能力,尽到监护责任。事发地为杜某家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审认定杜某父母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该案中的两名幼童杜某(8岁)相比丁某(6岁)的年龄、智力状态,更能知晓爬上窗户游戏玩耍行为的危险性,对造成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其过错责任大于丁某。
丁某系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某的父母存在一定监护不力的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这个坠亡案件中,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考虑到孩子的模仿能力,相关作品确应进行警示提示。法院判决书显示,《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
不少网友觉得,家长应该多反思自己,判决有些苛责动画片制作方;也有观点认为,动画片只通过文字提示,对不识字的孩子确实未尽到提示义务。
可如果考虑到杜某所处家庭环境——在家的母亲系精神残疾,父亲又以打工为生,我们更应关注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据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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