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错一个字 钱转给了陌生人法院:收款人应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20-08-26 01:01 大字

杨某本应转给其表妹4.5万元,但在选择收款人时将姓名中的“芳”看成“方”,误将钱转给了陌生人。为讨回款项,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芳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不当得利4.5万元。

2018年6月8日,原告杨某本来需要向其表妹黄某方(案外人)的邮政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万元,但杨某疏忽少输入1个0,仅转账支付5000元,因此杨某又向黄某方转账4.5万元。转账中,由于杨某的疏忽,错将本该转给黄某方的款项转到了被告黄某芳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后杨某打电话询问黄某方是否收到款项时,才意识到自己转错账户。当日,杨某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观沙岭派出所报警。

黄某方与黄某芳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同,那钱为什么会转到黄某芳手上?

原来,杨某受其员工委托,于两年前向黄某芳案涉账户转过款,因此在原告的交易记录中有黄某芳的账户信息。在转账时,杨某将黄某方的姓名输错成黄某芳时,黄某芳的账户自动弹出,这让杨某错看弹窗出现的联系人,导致转错款项。

经都江堰市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中,原告杨某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4.5万元,并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亲戚关系证明、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该组证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芳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不当得利4.5万元。

都法宣 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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