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种责任,叫赡养老人继父状告继女索要赡养费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继女每月支付生活费
有种责任,叫赡养老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继女每月支付生活费 再婚重组家庭难免会面对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难题。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近日,成都都江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继父母子女赡养官司。
赡养纠纷
经调解继女同意支付生活费
郑某与罗某于1998年再婚,年仅一岁的郑某静随母亲罗某一起进入了新的家庭。婚后,郑某与罗某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将郑某静抚养成人。郑某婚前有一儿一女均成家立业。
2019 年,郑某与罗某离婚。如今,年近70的郑某体弱多病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郑某平时生活和生病均由自己的两个子女照顾,但子女的经济条件有限。郑某认为,郑某静系其抚养成人,且郑某静家庭条件优越,完全有能力尽赡养义务。但郑某静拒不支付赡养费,郑某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
成都都江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郑某与继女郑某静关系并未恶劣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为了不让“父女”对簿公堂,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郑某静从2020年3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郑某生活费350元。郑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凭票据由郑某静负担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郑某与郑某静虽无血缘关系,但郑某与罗某结婚时,年仅一岁的郑某静随母亲同郑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郑某的抚养教育,郑某与郑某静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郑某对郑某静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郑某静同样应当对郑某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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