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算工伤!
休假日从单位宿舍返家途中出了交通事故,算工伤吗?近日,记者从都江堰市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徐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让他走上法庭,最终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原告徐某某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实行两班倒轮休制,每个月休4天。由于离家较远,徐某某便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里,只有休假日才回家。2017年1月13日8点左右,徐某某早班结束,回到宿舍换好衣服后,便驾驶摩托车回什邡市黄龙村的家。可半小时后,悲剧来临,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一个路口和吴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但徐某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成都市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徐某某选择将成都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据办理法官介绍,本案案情焦点就是徐某某发生车祸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工作地和住处之间的合理路径。法官认为,这不是一条一成不变、唯一的路径,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地、下班后合理的生活区域及合理目的地,进行全面、正确地理解。
本案中,原告徐某某因工作地离家太远,平时居住单位宿舍,休假日回什邡家里。此种情况下,原告下班后回到什邡市的住所的下班路线明显具有合理性,是完成下班的合理路线。因此,原告在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都江堰市法院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作。宣判后,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作出判决,维持都江堰市法院一审判决。
记者 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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