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三章湖区水域保护
第四章绿化控制带保护
第五章外围控制区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岔湖区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三岔湖水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三岔湖区域”)为三岔水库在本市行政区内集雨区域,主坝、副坝, 下游坡脚以及坝肩外的二百米,涉及三岔、新民、丹景、董家埂四个镇(乡)。
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天府奥体城建设管理中涉及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水域、岸线管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园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湿地保护、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林地、林木的管理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属地职责)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落实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三岔湖区域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三岔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三岔湖区域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生态补偿)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三岔湖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规范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补偿机制。
第八条(全民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三岔湖区域的水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九条(规划原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涉及三岔湖区域的各类规划时应当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总体规划和东部新城空间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相协调,各类规划相关内容有效衔接,充分考虑三岔湖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和高效利用,突出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特色。
第十条(规划编制)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合理划定生态控制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编制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调整)
三岔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涉水规划)
三岔湖区域相关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内容,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负面清单)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三岔湖区域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区域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三岔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负面清单确定的污染环境项目,涉及负面清单的现有项目,应当整改或者搬迁、取缔。
第三章 湖区水域保护
第十四条(水域范围)
三岔湖湖区水域保护范围为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内区域。
第十五条(河〔湖〕长制)
三岔湖湖区水域实行河(湖)长制。
市和成都高新区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三岔湖的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导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镇(乡)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其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水质标准)
三岔湖湖区水域水质参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标准强化保护,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入湖排污口)
三岔湖周边禁止设置入湖排污口,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沿湖截污管道工程。
岛屿禁止新扩建入湖排污口,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设置排污检测设施,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排放量排放,入湖水质排放标准应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岛屿管理)
三岔湖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三岔湖区域专项规划实施,并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岛屿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应转运至湖岸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不得丢弃、倾倒湖中或者就地掩埋、焚烧。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三岔湖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船舶管理由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类管理。
鼓励入湖船舶采用清洁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垃圾、污水、油污等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做到零排放。
三岔湖湖区内搁浅、废弃的船舶,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责令船舶所有权人限期运出三岔湖水体,逾期未运出的,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条(水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三岔湖水域建设水上活动设施或者开展水上活动的,应当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从事水上活动,不得污染三岔湖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水上活动设施建设应配套废燃料、污水、垃圾、粪便等污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生物净水)
三岔湖应当发展生物治水等模式,促进水生态系统修复,保持水生态平衡。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三岔湖湖区水域禁止以下行为:
(一)围湖造地、围垦种植、网箱养殖、家禽养殖等;
(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三)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采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向水体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水;
(五)在湖区水体中清洗车辆、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六)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或者擅自游泳;
(七)其他危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数据监控)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湖区水质监测体系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岔湖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
第四章 绿化控制带保护
第二十四条(绿化范围)
绿化控制带为三岔湖设计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外水平距离二百米的区域。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划定绿化控制带界限,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开发控制)
绿化控制带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水利、公园、市政、文化、体育等公共公益设施外的项目。公共公益设施(不含水利设施和天府奥体城规划的重大功能性项目)占地面积占绿化控制带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第二十六条(生态修复)
公园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化控制带内采取保护现有树木植被、实施补植补造等措施,保护沿岸生态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湖滨修复)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绿化控制带内湖泊湿地和湖岸线保护,在湖滨带设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质净化、水土保持与护岸等功能区。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绿化控制带禁止以下行为:
(一)破坏植被,擅自挖掘、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二)违法建设码头、违法建筑、放牧;
(三)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废弃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五)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其他破坏绿化控制带的行为。
第五章 外围控制区保护
第二十九条(外围范围)
三岔湖外围控制区范围为绿化控制带以外的集雨区域。外围控制区界限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保护措施)
在外围控制区内,不得从事污染三岔湖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乱伐林木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入河排污口)
外围控制区入湖河流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但经依法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第三十二条(污水处理)
外围控制区内应当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做到城镇和20户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水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防止排放物污染水质。
第三十三条(面源污染)
外围控制区内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鼓励施用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绿色生产物资,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防止造成农田面源污染。
第三十四条(渔业活动)
外围控制区内从事渔业活动应当遵循净化水质,保护库区生态环境的原则,科学投放鱼苗和确定养殖密度,禁止网箱和肥水养鱼。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限制)
外围控制区内实行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制度。禁止养殖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适度养殖区内可以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生态保护)
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外围控制区内采取封育保护、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丰富生物多样性,改善三岔湖水生态环境。
在外围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开展湖区生态修复、动植物湿地保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证行洪畅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或者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绿化控制带范围内放牧、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二)在绿化控制带和三岔湖水域范围内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或其他污染物;
(三)在湖区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采摘水生植物或者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或者擅自游泳。
第三十八条(岛屿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岛屿固体废物倾倒湖中或者就地掩埋、焚烧的,由市或者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船舶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驾驶船舶入湖的,由市或者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水上活动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水上活动设施或者开展水上活动的,由市或者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其他违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法律适用)
三岔湖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 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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