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征求意见:校园霸凌、打骂教师或面临严重惩戒 核心阅读

四川政协报 2019-12-04 11:05 大字

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教师惩戒权定规立矩。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停课等。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管住“熊孩子” 教育惩戒还得迈过这些“坎”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实施严重惩戒。

对于教师权责,《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家校共育方面,《征求意见稿》针对违反校纪校规较重的情形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惩戒权将下放至学校,在各校规定原则基础上,制定本校惩戒规定。惩戒权须在校规公布后才可依规实施。那么,《征求意见稿》能否保障教师有效而又公平地震慑“熊孩子”?当惩戒权碰上“校闹”,惩戒规则能保护老师吗?当罚不罚,校、师是否有责?学校、家庭有哪些教育“援军”?

焦点一

家长担心,能保证同过同罚、过罚适当吗?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二)规定:合法合规。(教育惩戒)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三)规定: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有的家长对教师在惩戒时能否一视同仁有疑虑。一些家长告诉记者,现实中常有老师对违反纪律但成绩较好或自己较喜欢的学生“睁一眼闭一眼”,仅点名批评。而在同样违纪时,却对成绩一般或自己不中意的学生施以罚站等更重惩罚,有的批评甚至涉嫌人格侮辱。

邯郸市第三中学教育集团学生处主任吴芷英建议,首先,要尽可能详细地制定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将内容广泛宣讲、告知,让所有学生、家长、教师准确了解何种惩戒事由对应何种惩戒方式。同时,惩戒行为的处理过程和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将教师的处罚权置于阳光下。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惩戒只是迫不得已的方式,应尽可能不把学业惩戒纳入惩戒规则中,避免教师因升学、考试考核压力,对学习成绩暂时靠后的学生进行额外惩戒。

焦点二

老师担心,正当惩戒造成损害,遭遇“校闹”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规定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有教师向记者表示,担心正当惩戒造成意外后,一旦遇到“校闹”,学校是否会顶不住压力,以处分教师息事宁人。

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党委书记陈宏观认为,惩戒规则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教师正当惩戒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学校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面对“校闹”,学校同样受到相关内容约束,无权牺牲教师权利。另外,惩戒规则中明确了学校应引导对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家长通过多种渠道申诉,这对教师而言也是一种风险缓冲。

井冈山小学校长张青云认为,有些家长将老师的惩戒视为受“欺负”,甚至觉得上学是购买了教育服务而不是来受气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取得社会共识,才能为教育惩戒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为此,应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对话沟通。

上海政法学院社会治理研究院教授章友德认为,惩戒规则采取的是“定性+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意外,只依靠规则来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仍不够完善,还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完善举证、质证、裁判等程序,使学校和教师受到一个完备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

焦点三

当罚不罚,犯错更大,学校和教师该担责吗?

放任“熊孩子”一再任性继而犯下大错,教师和学校应承担责任吗?《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不少家长却十分关心。

河北省安国市教体局基础教育股股长安会根说,惩戒规则要求,较重以上等级惩戒形式由集体研究决定,如果当罚不罚而引发不利后果,学校和教师应当承担教育和管理失职的责任。

上饶市广信区第二中学教师姜鸿洲认为,老师教育失职的后果虽然没有在惩戒规则里明确,但现实中的惩罚措施并不缺乏,如降薪、降职称等,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教师资格证。

吴芷英称,担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应当惩戒但受法律法规限制,因而致使犯错学生未受惩戒的,教师或学校应无责;应当惩戒但惩戒不当或过轻未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后续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或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应当惩戒但因教师或学校主观原因没有惩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教师或学校严重失职,应该进行严厉处罚。

焦点四

家、校之外,还有谁应该共管“熊孩子”?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成都市大邑县韩场镇学校校长蔡国勋告诉记者,学校对有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的学生教育手段有限,除了言语说教,就是请家长,效果有限。惩戒规则应切实成为学校、家庭和相关部门之间合作互动的纽带,丰富教育惩戒工具包。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廖斌认为,惩戒规则应当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应承担起 “社会转介”、督导管教的责任,扭转“家长管没用”“学校不敢管”“社会管不了”的局面。

四川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陈王莉认为,规则从教育惩戒角度为校检共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惩戒规则可对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教育、矫治、改造的方式方法进行完善,如规范工读学校管理、激活收容教养制度、建立教育社工住校制度等。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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