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池州日报 2018-11-29 07:00 大字

柯天华等人提出,由于干扰因素导致采矿难以正常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政府事前也并未告知,按理应当适当延期或者予以补偿。

11月13日,大邑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金信达竞得的那个采矿区的开采权,事前并没有搞清楚该电子研究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对采矿有无重大影响,直到该矿正式开采后才发现问题并进行了处置。

吴疆等人坚持认为,政府当初发布的拍卖公告有明确提示,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得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等为由,向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发布通知终止合同,是严格按照当初制定的拍卖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等文件来执行的。

大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罗四清表示:“我们肯定是按照公告和合同约定,到期就停。直到现在我们都是坚持这个思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永杰认为,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项标准来看,法律允许企业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当地有关部门拒绝企业依法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是不够公平的,也是违法的。应切实按照中央要求,真正依法行政,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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