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川法制报 2018-09-25 01:08 大字

大环罚告字〔2018〕65号成都市大邑县腾飞工程机械铸造厂: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王张兵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彭川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磊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熊淑英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份;彭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张兵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熊淑英社保卡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李旭 电话:88214527地址:大邑县晋原街道潘家街四段9号邮政编码:611330

大邑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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