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金店未遂获刑一年

四川法制报 2021-02-19 01:17 大字

近日,崇州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夺案,被告人高某以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8日上午11时许,高某戴着口罩和帽子进入崇州市中心广场附近的一家金店,佯装购买金饰,让女店员取出一条标价最贵的男士黄金项链给他试戴。高某手拿项链,趁店员不备,转身就向店外跑,女店员反应迅速,立刻追出去,在另一名女店员的帮助下,二人当即将高某控制住并夺回了项链。随后,高某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鉴定,高某抢夺的金项链价值209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注意时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物所有权,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抢夺罪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小杰 闫宇飞 记者 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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