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建议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四川法制报 2021-01-27 00:32 大字

本报记者 王一多 周夕又

公司高管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促使控辩双方达成合意;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恶案件后,通过统计分析,发现镇域多发刑案,遂向案发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印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印刷、装订业务,检察机关严格区分案件性质和案情,依法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批准逮捕,保障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今日,本报推出成都检察机关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深度解析系列报道之二,对上述3起案例展开分析。

案例一 >>>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2012年4月至2019年8月,袁某在任成都市某集团公司线网管理中心副主任、某巴士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多次收受罗某贿赂共计14.56万元,并为其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10月,袁某被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0年2月,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以袁某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法院判决袁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说法

运用大数据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青羊区检察院一方面针对该案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提前介入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提出该案是事先无约定的“事后受贿”行为;另一方面,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稳定供述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摸清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状况。

在量刑建议提出之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批量采集近100份四川省关于受贿罪的已生效判决书,运用大数据分析对受贿罪刑期进行数据归纳、分析,对比同类型受贿金额、类似量刑情节,实现精准量刑预测,结合该案14.56万元的犯罪数额,及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该案嫌疑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同时,积极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加大对该案证据开示力度,以证据服人,同时利用司法大数据展现近年来本地区受贿罪司法裁判尺度,阐释该案适用实刑理论与实践缘由,打消其缓刑的心理预期,最终促使控辩双方达成了合意。该案诉至法院后,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整个庭审程序简化,法庭采纳检方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为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供借鉴

该案办理中,青羊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落实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庭前主导责任,推进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为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参考。

2020年12月,该案入选最高检2020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案例二 >>> 12人涉恶团伙暴力敛财

2012年至2015年,祝某、罗某、陈某等12人为在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砂石开采等领域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以祝某为首,以罗某、陈某为骨干,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破坏治安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经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祝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罗某、陈某等11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7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件宣判后,崇州市检察院对案件特征、原因、后果及工作改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对2016年至2018年案发地镇域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出该镇寻衅滋事等“九类刑事案件”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频发高发等问题,向案发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镇政府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进行书面回复,并根据建议进行了全面整改。

●检察官说法

发挥在扫黑除恶中的协同作用

崇州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监督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扫黑除恶,自落实检察建议要求以来,该镇依法依规对相关村班子成员进行清理、更换,并开展谈话教育,优化全镇64个廉情观察点,规范村民议事协商、村务公开等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村级小微权力,压缩了灰色利益空间。

该院以检察建议监督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清查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砂石建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党员干部利用身份地位插手工程项目等关键点位,共排查全镇10个在建项目问题,梳理出12个涉工程项目问题,有力震慑了潜在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以检察建议监督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控,及时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集中整治,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全镇43家10人以上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5个无证留宿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建立政府、派出所、村(社区)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有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典型意义

检察建议监督指导基层单位整改

基层黑恶势力犯罪严重破坏治安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影响营商环境建设。崇州市检察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破除个案办理思维,深挖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和指导基层单位整改问题,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8月,该案入选最高检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

案例三 >>>印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出版

成都某印务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设计。从2019年开始,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获取利益。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印刷、装订的书籍7246册以及散页67000余张等印刷品。经鉴定,上述印刷品均属非法出版物。

2020年3月5日,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3月10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被告单位某印务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4万元;以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并按时缴纳了罚金。

●检察官说法

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不批准逮捕

金牛区检察院严格区分案件性质和案情,从严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着重考虑对企业经营、员工就业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法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批准逮捕,保障企业能够继续经营。

在审查起诉阶段,金牛区检察院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正确把握单位犯罪案件中被告单位与被告自然人的关系,保障被告单位与被告自然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享有的认罪认罚从宽权利,依法主动对符合条件的被告单位和被告自然人分别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降低被告单位和被告自然人的罚金数额,并对被告自然人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金牛区检察院通过反复寻找、确定被告单位的适格诉讼代表人,确保被告单位意志表达的真实性、自愿性,并在充分履行告知、释法义务的基础上,与被告单位、被告自然人及其值班律师就量刑建议开展多次协商,在充分考虑疫情期间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对合理的罚金数额及刑期。

为避免诉讼阶段过长给涉案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造成不应有的负担,降低疫情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金牛区检察院在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与法院沟通,启动速裁程序,从起诉到开庭判决仅用了5天时间。

●典型意义

打击犯罪同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在遵守法律底线、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又通过合理运用政策、法律制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10月,该案入选最高检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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