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现场变卖鸡鸭抵扣罚金

四川法制报 2020-07-14 00: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诗柯)崇州一养殖场私自挖坑,将超标废水排入坑内,被处罚款50万元。因该养殖场经营者邹某某拒不受罚,7月10日,崇州市法院依法对邹某某水污染违法行为的非诉强制执行一案强制执行,现场变卖鸡鸭共计7000余只用于抵扣罚金,并邀请崇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见证。

2018年7月,崇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邹某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竟然在鸭舍旁挖出了一个大土坑,坑内水体发黑,臭气熏天。经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现场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表明,该土坑内废水的三项污染物分别超标16.1倍、4.6倍和10.4倍。组织听证后,崇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出了50万元的罚单,并责令邹某某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养殖场停业后,邹某某不服处罚,向崇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崇州市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随后,邹某某向温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邹某某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辩称该养殖场的坑不是渗坑,自己没有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是因雨水沟被堵塞、连日暴雨导致鸭粪混流进了土坑。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土坑中废水的污染物远超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邹某某利用渗井、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其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也应尽到排污管理义务,对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影响应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最终,成都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崇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崇州市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扣划了邹某某银行卡8万余元,扣押其车辆一辆予以上网拍卖。因邹某某的现金和车辆加起来远不足50万元,崇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反映,该养殖场内仍有活禽等有价物品,申请执行养殖场内的鸡、鸭、兔等。

7月10日,崇州市法院组织执行干警,对该养殖场予以现场查看。被执行人邹某某一开始情绪十分激动,拒不配合。经过执行人员耐心解释,邹某某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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