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内盗手机 男子被判刑八个月
本报讯 (记者 晨迪) 行政拘留刚被释放,大胆窃贼竟然在派出所内打起了盗窃的念头,顺手牵羊盗走民警手机。4月15日上午,崇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年44岁的王某某,是一名盗窃惯犯。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1月18日释放当日下午,王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滨河路派出所辅警赵某某给其拿取随身物品时,看到办公室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王某某禁不住手痒了起来,便“顺手牵羊”将手机盗走,后失主根据手机定位在派出所对面一小巷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找到了被盗的白色苹果8手机,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涉案手机于认定基准日时的价格为3040元。2019年1月24日,涉案白色苹果8手机一部依法发还给失主。
庭审现场,王某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崇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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