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个行为,他被法院判令“从业禁止”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任鸿 唐子晴)原本长期从事小产品代加工业务的何某某,因制假售假行为,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被法院判令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从事生产销售酒瓶盖相关行业。近日,成都市检察院公布了这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采纳了检察机关“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对此类案件量刑具有借鉴意义。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从2015年起在崇州市白头镇高笕村11组开办加工生产酒瓶盖的小型作坊。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没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不能从事注册商标标识的加工制造,仍私自接受一名李姓男子的委托,代为加工制造带有“郎”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被告人何某某将酒瓶盖组装后联系崇州市桤泉镇天寿村的廖某某为酒瓶盖喷漆染色。2017年1月10日晚,廖某某安排妻弟吴某某(另案处理)到何某某的加工作坊将酒瓶盖运回准备喷漆染色。当晚22时许,吴某某载25箱白色半成品酒瓶盖行驶至桤泉镇生建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后经两次清点,确认挡获的25箱含有“郎”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共计98750个。
201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生产、销售酒瓶盖的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
承办检察官介绍,从业禁止旨在对职业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的从业资格,预防其再次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从业禁止在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的判例中还不常见。本案中,何某某长期从事小产品代加工业务,打法律“擦边球”,法院作出禁止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次从事生产销售酒瓶盖相关行业的判决,对此类案件量刑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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