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本报讯(记者 晨迪)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对周某等8名被告人被控绑架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周某等人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两千至二万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马某向周某提出到三江镇一按摩店“吃砍钱”,共谋后,周某伙同牟某到该按摩店按摩。其间以服务员何某、高某按摩不到位为借口,要求赔偿损失,遭拒后周某电话联系丰某等人赶到现场将两名服务员带走,并要挟洗浴店老板交一万元赎金取人。后何某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给周某,何某、高某才被放回,二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约一小时。同月,被告人周某等人以丢失财物为由,又对三江镇两家洗浴店分别以打砸店铺、语言手段进行恐吓,向洗浴中心老板分别索要2000元。在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等人为强索财物采取毁坏财物手段威胁4次,被毁财物直接损失1673元;为勒索财物采取恐吓威胁3次。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等行为已经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影响了当地治安。
法院一审认为,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等人以扣押人质手段勒索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利,构成绑架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等人多次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不同罪名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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