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养殖废水崇州一养殖场被罚50万元

成都日报 2018-07-04 02:42 大字

3日,市环保局曝光一起环境违法案件,崇州一养殖场因偷排养殖废水被罚50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6日,崇州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了群众举报崇州市三江华明养殖场“偷排养殖废水”的视频。经调查走访,执法人员了解到,这家位于崇州市三江镇永同村18组的养殖场投资人为吴某,建有400立方米的沼气池、3500立方米的化粪池及4000立方米的贮液池。资料显示,该养殖场于2016年已经通过环评备案和核查。

调查中,吴某承认,群众举报的视频拍摄地点位于该养殖场围墙外沟渠。他坦言,出现在视频中“偷排养殖废水”的男子是其养殖场内负责清洁卫生和养殖废水转运的工人袁某。袁某对利用养殖场内的抽水泵及软水管偷排养殖废水的事实供认不讳。吴某说,工人偷排养殖废水所用的抽水泵和软水管是其养殖场用于养殖废水还田的,由于自己平时疏于对员工的监管,导致其对袁某偷排废水一事并不知情。吴某称,养殖场废水都是交由专门的运输机构处理并现场提供了《畜禽养殖场粪污回收消纳协议》,以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的粪污转运记录。

执法人员介绍,三江镇华明养殖场利用抽水泵及软水管偷排养殖废水进沟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崇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进行立案调查。6月12日,崇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该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月19日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崇州市三江华明养殖场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该案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6月26日,崇州市环境保护局已经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办理。目前案子正在调查当中。

本报记者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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