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国外买枪获刑被遣返 国内检方可否追诉
因受不了邻居噪音欲报复,四川一男子跑到巴基斯坦买枪弹被捕获刑,在服刑期内遣返归国时,其又被国内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名重新批捕。
中国公民在国外作案获刑后,归国时还将面临何种司法境遇?国内司法机关是否有权进行追诉和审判?有专家分析指出,这一问题涉及刑事管辖权原则,尽管涉案男子已在国外被判处刑罚,但并不影响我国依据国内刑法对其进行追诉,“可据其实际服刑情况,在具体量刑上给予适当从宽。”
据封面新闻报道,2016年,居住在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的王姓男子因住所隔壁加工厂噪音污染问题多次与邻居发生冲突。多次沟通无果后,他竟远赴巴基斯坦购买了4支手枪和200发子弹欲实施报复。
在回国途中,王某打消了报复念头,遂在中巴边境一山谷处将枪弹发射,其间被闻声赶到的巴基斯坦警方抓获。
2016年6月23日,王某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4年和5年监禁,并驱逐出境。2017年7月31日,巴基斯坦内政部在新疆红其拉普口岸将王某移交中方处理。
最终,崇州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批捕王某。
这一批捕决定源自何据?国内司法机关为何不直接执行巴基斯坦的刑事判决?
“此案涉及到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因刑事判决涉及国家司法主权,中国是不可能直接执行巴基斯坦的刑事判决,而且对于域外判决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态度,也就是说,虽然历经国外审判,但是国内还是可以以“属人管辖”的原则进行追诉。
刑事管辖原则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般而言,刑事管辖权具有四个原则:第一属地管辖;第二属人管辖;第三保护管辖;第四普遍管辖。
其中,属地管辖原则被誉为是“黄金原则”。彭新林分析说,涉案男子被巴基斯坦警方控制,当地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追诉和判刑,正是基于属地管辖权,“当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对同一起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以属地管辖为优先。”
此外,在案情上,涉案男子非法持有枪支4支200发子弹。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中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一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应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新林坦言,如果涉案男子只买了一把手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这一情况,中国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再进行追究。”
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在彭新林看来,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对涉案男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采取相关刑事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考虑到他已经在巴基斯坦服了一年有期徒刑,可根据实际服刑情况,在具体量刑上给予适当从宽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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