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倾倒生活垃圾 镇政府被告上法庭

四川法制报 2018-06-20 07:47 大字

通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公益行政诉讼案

本报记者张伟

今年2月,通江县法院公益审判庭审结一起公益行政诉讼案件,一镇政府因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清运本镇生活垃圾中采取直接露天倾倒的方式,导致环境污染而成为被告。最终该镇政府败诉,被判令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公路旁倾倒垃圾

通江县至诚镇位于通江县东北部,距县城41公里,与龙凤场乡、唱歌乡、毛浴乡、板凳乡接界,是通江东北部的物资集散中心,是一个常住人口1万余人的大镇。长期以来,该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是收集后用车拉走,直接倾倒在黄家河段小拱桥公路旁。

垃圾沿河露天倾倒,散发出大量的恶臭气体,不时进行焚烧时,烟尘四处飘散。一旦下雨冲刷,许多垃圾沿河漂浮,污染水质,对附近村民的生活产生影响。曾经有一名村民的牛在垃圾堆附近放牧,不久后死亡,在解剖牛的过程中,发现胃里有一些垃圾。村民认为,是镇政府倾倒的垃圾害死了自己的牛,与镇政府闹起了纠纷。

发出检察建议书

去年6月,通江县检察院发现该镇露天倾倒垃圾污染环境的问题后,于7月3日向至诚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镇政府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处置乡镇生活垃圾,对该处垃圾倾倒点进行整治,对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7月20日,至诚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对垃圾卸载点进行了消毒杀蝇和深埋平整处理,重新种植植被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并设立了警示标牌禁止卸载各类垃圾。

但在后续调查中,检察院工作人员发现,截至2017年8月16日,至诚镇政府仍然在此倾倒垃圾,整治也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覆盖,大量垃圾裸露在外。同年8月17日至10月底,至诚镇镇政府重新选址倾倒垃圾,新垃圾场位于该镇沙坝子村十社废旧茶园处,紧邻至诚镇场镇饮用水源地。新址倾倒的垃圾,还是仅仅用土进行简单覆盖,其处理仍然不符合规范,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通江县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一纸诉状将至诚镇政府告上法庭。

通江县检察院认为,至诚镇政府具有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未按照《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规范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收到检察建议后,至诚镇政府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整改,但并未整改到位,垃圾倾倒点造成的污染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污染依旧存在。2017年11月23日,通江县检察院向通江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至诚镇镇长钱志坚作为被告出庭。

通江县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案予以立案,并于今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镇政府败诉服判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辩论。至诚镇政府辩称,在本案之前确有未规范处理乡镇生活垃圾,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接到检察建议书后,该镇进行了积极整治,但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等原因,导致治理不彻底,目前已经在筹措修建规范的垃圾处理厂。

今年1月30日,通江县法院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实地查看,垃圾大部分已用泥土覆盖,因垃圾倾倒点存在斜坡,仍有少部分垃圾裸露在外与空气接触,沿河一侧未建挡墙,存在垃圾被冲刷进河的可能。

通江县法院经过审理调查,认定至诚镇政府既未按要求设置和建设垃圾处理场,亦未采取相关的防止污染措施,直接将生活垃圾进行倾倒,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其行为违法。为了保护环境避免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

法院判决称,被告至诚镇政府直接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倾倒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至诚镇政府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按照规范和标准对露天倾倒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今年4月11日,判决书发出,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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