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区捕捞水产品 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4-14 00:57 大字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平昌县法院积极转变工作运行方式,坚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手抓,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打赢生态环境保卫战。9日,平昌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1月5日,罗某甲、罗某乙在禁渔区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间经举报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3月31日,平昌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直接损害了江河鱼类资源。庭审中,两被告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当庭认罪,并表示主动购买鱼苗投放,利于修复被损生态。

焦亚丽 刘勇 记者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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