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的“救命钱”沾不得 原平昌光明医院院长医生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被判刑

巴中日报 2019-12-11 09:21 大字

本报记者 李建军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为牟取非法利益,原平昌光明医院院长胡某、副院长孙某伙同多名工作人员在2013年初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大量城镇居民的医保卡及身份证资料伪造住院手续498人次,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866576.45元,最终等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该案是平昌县首例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的刑事案件,也是巴中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起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

1违法事实 5年半骗取国家医保基金86万余元

经平昌县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初至2018年上半年,原平昌光明医院胡某在担任该院院长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大量城镇居民的医保及身份证资料,并授意负责日常工作的原平昌光明医院副院长孙某,将所获取的城镇居民医保及身份证资料交由该院医生及职工伪造相关住院手续,在平昌县医保局报账后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共计866576.45元。

刘某桥、王某、唐某、胡某、陈某因作为原平昌光明医院工作人员,明知医院领导通过伪造住院手续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在胡某、孙某二人授意下,将自己部分亲戚的医保资料或由院方交由的医保资料伪造办理相关住院手续,最后通过院方向平昌县医保局骗取相关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其中刘某桥涉案诈骗金额为258655.26元,王某涉案诈骗金额为75124.71元,唐某涉案诈骗金额为49247.36元,胡某涉案诈骗金额为40241.8元,陈某因涉案诈骗金额为33987.63元。

平昌县原澌滩乡雪山村卫生室医生胥某平,在明知原平昌光明医院院长胡某“骗保”的情况下,非法有偿向胡某提供本村村民的医保资料共计40余套,从而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135156.4元。

平昌县响滩镇敬老院原院长杜某军,在明知原平昌光明医院院长胡某“骗保”的情况下,非法有偿向胡某、孙某二人提供本人及敬老院老人等人的医保卡资料共计30余套,从而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48028.0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光明医院应领取的医疗保险基金391185.63元,胡某退缴赃款417750.82元、唐某退缴赃款20000元、刘某桥退缴赃款10000元、胥某平退缴赃款13000元、杜某军退缴赃款12640元、王某退缴赃款2000元,合计追赃、退赃款866576.45元。?

2依法判决 原平昌光明医院院长胡某判刑4年

到案后,他们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在平昌光明医院诈骗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行为中,胡某、孙某、刘某桥、胥某平、王某、唐某、杜某军、胡某、陈某因作为该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019年6月30日,平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刘某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胥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杜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陈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将扣押赃款866576.45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平昌县医疗保障局。

依据《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平昌县医保局解除与平昌光明医院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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