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治报
2022年1月1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向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60号原告李继平诉被告向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继平与被告向俊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继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林平、向建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56号原告罗成明与被告张林平、向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56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林平、向建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成明借款42000元及资金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止;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张林平、向建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勇、张利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54号原告蔡建知诉被告李勇、张利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蔡建知支付劳动报酬14439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工资本金1443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于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偿清时止)。二、被告张利蓉对上述债务向原告蔡建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蔡建知支付。本次诉讼费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43.9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程小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50号原告吴伦德与被告程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伦德支付劳动报酬516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1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16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案受理费589元,由被告曾朝伟负担。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程小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48号原告谢汉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48号《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谢汉借款91250元。二、驳回原告谢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81元,由被告陈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曾朝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646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蜀道鸿灵物流托运部诉被告曾朝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3646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巴中市巴州区蜀道鸿灵物流托运部赔偿款31580元。二、驳回原告巴中市巴州区蜀道鸿灵物流托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9元,由被告曾朝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郑勇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764号原告四川省蜀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勇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蜀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欠款37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37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被告郑勇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蜀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73.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瀚: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苟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苟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465.46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1年1月14日之前的利息为 20039.4 元、违约金4398.77元;2021年1月1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龙彬: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龙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95.23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0年12月7日之前的利息为6017.62元、违约金2500元;2020年12月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秦冲: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秦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603.38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21年1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36288.94元、违约金4248.12元;2021年1月14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熊维东: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7317号原告文品德与被告熊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维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文品德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4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文品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易敏: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5511号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6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森港莱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大华:本院受理(2021)川1902民初6868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张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404.43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苟忠: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746号原告吴泽明诉被告苟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泽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泽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欧映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238号原告原告庞仁兰诉被告欧映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2238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庞仁兰与被告欧映军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之婚生女欧芙蓉、婚生子欧松林由原告庞仁兰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欧映军有探望婚生女欧芙蓉、婚生子欧松林的权利,原告庞仁兰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庞仁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藜颖: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237号原告杨永生诉被告王藜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2237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藜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永生货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永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藜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791号原告巴中市源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791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源恒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原告源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2元,由被告王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泽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790号原告王俊与被告周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790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俊支付劳动报酬39024元。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泽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泽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788号原告杨松平与被告周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788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松平支付劳动报酬28372元。驳回原告杨松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泽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泽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786号原告王加国与被告周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786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加国支付劳动报酬41036元。驳回原告王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泽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泽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784号原告李平与被告周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784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平支付劳动报酬13280元。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泽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泽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1782号原告黄登林与被告周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902民初1782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登林支付劳动报酬6795元。驳回原告黄登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泽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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