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十问十答
随着商业预付卡消费增多,消费风险和纠纷时有发生,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巴中市商务局就执行过程中发卡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1.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哪些?
答:一是发行主体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2.问:备案企业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答: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四类。
3.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制度有哪些?
答:根据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类发卡企业的备案时限、备案机关、需提供的材料和备案变更等问题。对于规模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集团发卡企业,要求其提供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备案机关对其进行风险监测;对于其他发卡企业,《管理办法》简化了备案程序。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时由商务部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生成备案号,并纳入信息系统监管。
其他发卡企业由县级商务部门自行编号管理。
本市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在巴中市商务局,通过行权平台,实行网上备案。
本市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在各县区商务局,实行完善备案。
4.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三项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5.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企业服务规范有哪些?
答:一是规定备案发卡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6.问:《管理办法》中对预付资金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设立了备案企业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存管比例,分别为30%和40%。
7.问:《管理办法》中规定备案企业的业务报告是如何填报的?
答: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8.问:商务部门管理备案企业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卡企业实名登记、有效期设置、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举报与投诉,在违规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实行企业违规信息公示制度。
9.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中各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情况,商务部门负责发卡企业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业务管理,涉及预付卡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由其他有权查处部门负责受理。
10.问:购买预付卡有无风险,如何处理矛盾纠纷?
答: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企业发行预付卡要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协议。发卡企业要履行事先提示告知风险的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消费者根据单用途卡章程、协议自愿选择预付消费服务,享受权益的同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商业企业和消费者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处理矛盾纠纷和违约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慎购卡,遇有预付消费纠纷,通过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途径解决。消费者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巴中市商务局举报电话:50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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