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男入室行凶未遂 自称因生活压力“想被杀或被抓求解脱”
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刑的王某出狱后重获自由,因生活压力大产生杀人的想法,“以达到被杀或者被判刑从而解脱自己的目的”。
2018年11月8日,王某潜入一小区住户家中杀人未遂,经四川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定,去年11月8日作案当晚,王某携带刀具、手套、胶带等工具翻窗进入巴中市一小区的一楼住宅,躲藏在该住房的衣柜内伺机作案。同日20时许,住户张某回到家中并于23时许入睡。次日凌晨10分左右,王某手持刀具意欲行凶,其间惊醒了张某。二人进行激烈对抗,最终张某挣脱并跑到门口,王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王某因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11月8日19时许,王某与妻子微信聊天后心情烦躁,想“杀人或被杀,或者被判刑从而解脱自己”,遂于当夜实施犯罪行为。201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王某杀人未遂,且有自首行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王某亲属代其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王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该院最终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称其有机会杀死被害人而未杀害被害人,属于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求法院改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此案,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讯问了王某。
法院认为,王某准备作案工具,潜入他人卧室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杀人动机明显,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能得逞,而非其主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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