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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30条连载(四)

巴中日报 2017-07-30 07:38 大字

四、社会保障政策

16.农村低保保障。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动态调整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2017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300元/年。凡持有巴中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及家庭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非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赡养、抚(扶)养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对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给予分类调节补助,标准是:特大疾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加150元;重度残疾每人每月增加60元;在校大学生每人每月增加80元;县内在校高中学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7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调节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民政部门)

17.基础养老金。年满16-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区)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代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13个档次,缴费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当前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总额÷139)。(人社部门)

18.高龄补贴。80-89周岁,不低于50元/月·人;90-99周岁,不低于1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不低于500元/月·人。(老龄部门,咨询电话5255768)

19.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女年满58周岁、男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符合政策生育),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卫计部门)

20.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520元;子女死亡的,扶助标准为父母每人每月650元。(卫计部门)

21.残疾人扶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月·人(2017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80元/月·人,二级50元/月·人;12岁以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金额5000元至10000元,手术治疗每例救助金额10000元至30000元;7岁以下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符合“七彩梦”项目手术的免费植入人工耳蜗,并补助康复训练费用14000元/名,康复训练10个月;7岁以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中央彩金训练费12000元/名;3-6岁孤独症儿童中央财政补助12000元/人,训练时间10个月(2016年标准)。(民政部门;残联部门,咨询电话5262834)

22.特困人员供养。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400元/月、分散供养300元/月(2016年标准)。(民政部门)

23.困境儿童保障。对孤儿按机构养育1246元/月·人,社会散居748元/月·人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同时享受150元/月·人的低保分类调节补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单次不高于3000元,一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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