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买二手车出故障 状告销售商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9-06-18 08:18 大字

前不久,小何受朋友潘女士委托,帮忙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谁知车开了没多久,发动机就出现了故障。小何在调查中得知,该车在售卖前曾因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还有过理赔记录,而销售公司却隐瞒了此事。为此,小何一纸诉状将该二手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5万元。可最后,法院却驳回了小何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郑金蓉张倏越记者邓勇

A

受人委托购买二手车却发现发动机曾出故障

家住四川省南江县的小何和三台居民潘女士是朋友。因为小何从事的是修理方面的工作且对汽车比较了解,2017年11月,潘女士委托小何帮忙购买一辆二手车。经过一番挑选,小何在绵阳市某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帮潘女士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成交价格为7.8万元。在完成相关手续后,该车过户到了潘女士名下。

2018年7月,潘女士在驾车过程中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到4S店查询后她才知道,该车曾因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为了维修车辆,潘女士花费2.6万元更换了发动机。得知这一情况后,小何进行多方了解发现,该车在2017年7月的确有过出险理赔记录。“买车的时候是22000公里,现在车子还没开到8000公里就出现问题。我在保险公司调查到,该车之前有泡水情况还进行了理赔。”潘女士在证言中说。

B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委托关系成争论焦点

小何认为,自己在购车前和购车过程中,都曾询问被告二手车公司,车辆是否经过事故和维修,对方均承诺车辆不存在任何问题。如今,因被告隐瞒该车发动机曾进水并经过大修,导致发动机再次损坏,给潘女士造成损失。此后,小何多次向二手车公司提出索赔或要求更换车辆,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为此,他一纸诉状将该二手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合计3.5万元。庭审中,小何提交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辆估损单,用以证明被告在交易过程中隐瞒该车于2017年7月16日因涉水导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同时主张案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产生维修费共计2.6万元。

庭审中,被告二手车公司陈述,交易过程均由小何进行交涉,第三人潘女士并未出现,也没有出具任何形式的授权委托书。但公司知道该车是原告小何受潘女士委托,帮忙购买的。原告小何不具有主体资格,其与公司没有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请求驳回相关起诉。同时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公司告知小何可以对车辆进行验收、试用,小何向第三人隐瞒该事实是获取利益。并认为2017年7月16日车辆涉水故障与第三人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C

被委托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起诉被驳回

针对本案,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订立口头买卖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向被告披露该车将过户给第三人潘女士,实际购买为第三人潘女士。因此,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对第三人与原告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知悉的,且庭审中原告与第三人对双方系委托关系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该买卖合同效力直接约束被告和第三人潘女士。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均认可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即原告接受第三人的委托购买案涉车辆,作出委托行为的主体为第三人潘女士,因此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小何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综上,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驳回了小何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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