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公布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8年,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全国12315系统、12345市民热线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市民来信来电等多种途径,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9755件。其中,咨询5234件,举报投诉4520件,建议意见1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4498件,办结4493件,移送司法机关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21.6万元。
3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3.15”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会,通过对近年来该局查办的案件进行梳理,筛选出全市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虚假宣传、销售假药、超范围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蒲飞虚假宣传案。2018年1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门市部墙上粘贴有“善康宝子午座”艾灸凳的生产公司介绍以及产品介绍布幅广告,广告内容为:“华夏博力集团十佳社会责任企业”、“四川省夕阳红送健康工程优秀企业”等荣誉证书图片、“生物电场,使细胞兴奋,增强新陈代谢功能,促进局部血液循环”等字样。经查: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广告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属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00元。
【案例二】沈强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18年2月,平昌县鹿鸣镇消费者张某在邱家镇万兴村沈强的涂料厂花费5950元购买11吨腻子粉,但商家通过缺斤少两实际只给于9吨腻子粉。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并处罚款4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退还多收消费者张某货款1025元。
【案例三】兰永洲未经同意向他人群发电子信息广告案。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兰永洲自2018年3月5日起,未经用户同意,自行编辑促销短信广告后以群发的方式、0.07元/条的价格通过在网上购买的易信通达网关商务短信平台,向移动用户发送内容为“【红领私人定制】高端服装私人定制‘中国驰名商标’红领品牌服饰、上海泰鸿祥真丝旗袍,采用杰尼亚、维达来、玛佐尼等国际高端面料,运用全麻衬等精致手工工艺,专业团队量身定制,免费预约着装顾问上门服务,让您在家就能享受到专属您的个性定制服务……”的电子信息。当事人发送短信息前既没有征求用户同意,在短信息中也没有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截止检查时,共发送促销短信息3850条,支付群发短信费用269.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巴中市初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2018年4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初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网络订餐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及备案,向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18年5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百度外卖”网络订餐平台已入网餐饮商家699家均未备案、“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已入网餐饮商家190家未备案,抽查发现巴山饭店、文兴粉馆等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也未对幺妹餐馆、喜洋洋餐馆、快餐王(江北店)、脆皮鸡饭(巴中店)、熊氏老面食坊、熊氏开心花甲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其中,熊氏开心花甲粉、脆皮鸡饭(巴中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8.6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五】某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2018年7月,经查实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巴中市巴州区某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其管理并运行使用的7台电梯未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且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上述7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30000.00元。当事人按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上述7台电梯经定期检验合格运行。
【案例六】查获龙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2018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发现龙某将家中宰杀的猪肉运到邓某位于恩阳区某镇农贸市场上销售,并在其门市部内发现猪肉、猪耳朵等猪肉4700g,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猪肉未经过检疫便上市销售。现本案已移交辖区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案例七】何升销售假药案。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会同公安机关捣毁位于南江县长赤镇、旺苍县木门镇、南江县双桂乡的3个药品储假售假窝点,并将当事人何升抓获。经查明,何升通过网上采购假药4个品规共计4000余瓶,货值金额5万余元。何升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南江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涉案人员何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销售假药所得6000元。
【案例八】庞松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经执法人员调查,庞松林以流动摊贩方式,在南江县的部分乡镇街道销售机制米面皮,部分群众食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经检测:米面皮及患者呕吐物均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及蜡样芽胞杆菌。南江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庞松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九】巴中尚青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案。根据群众举报,在巴中尚青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有涉案物品青梅酵素54瓶、冰糖100盒、四川雪山老腊肉4袋,货值金额8200.40元。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并通过网络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5464.40元,并处罚款9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南江县诸葛烤鱼店超范围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根据群众举报,南江县诸葛烤鱼店两名就餐人员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执法人员随即赶往事发现场调查处理,对事发当晚就餐剩余食物及厨房、冷藏设施予以现场查封并委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可疑食物进行取样检验。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证实:该烤鱼店用餐的5人中有2人食用素面后出现中毒症状,素面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780g及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烤鱼店赔偿了就餐中毒人员的医药费用。(本报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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