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法院宣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9-17 00:59 大字

本报讯(史红海通讯员刘沛宏)8月28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金台区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雇用56名农民工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同年11月2日,因刘某某未按时支付56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农民工将刘某某投诉至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劳动监察员协调,刘某某承诺于11月20日下午处理欠薪一事,但随后刘某某关闭手机并逃匿。同年11月26日,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刘某某拖欠劳动报酬案进行立案查处,12月4日向刘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予以留置送达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刘某某,但刘某某既未按规定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也未出面配合调查。12月17日,该区人社局将该案移交至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办。经网上发布通缉令,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将刘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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