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死亡赔偿金不能代偿生前债务
本报记者成全勃
【案情回顾】
张某是宝鸡市千阳县草碧镇上店村村民,生前患有精神病,持有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及与千阳县草碧镇人民政府、千阳县草碧镇上店村村委会三方签订的《农村五保散养供养协议书》。
2013年9月19日17时30分,张某驾驶摩托车与草碧镇磨朝村村民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周某死亡。两辆摩托车均未购买强制保险。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6月20日,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肇事方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6万元,该款项由张某的3个堂兄弟领取,作为五保协议供养义务人的上店村村委会对此事未置可否。
2017年2月16日,周某的妻子等人将千阳县草碧镇上店村村委会及张某的3个堂兄弟诉至千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3.5万元。
另据了解,20年前张某与妻子乔某离婚后,乔某带着两个女儿外出打工,从此与张某没有任何联系。张某死亡后,其两个女儿从其3个堂兄弟处领回死亡赔偿金中除丧葬费等善后花销外剩余的13.5万元。
【法院判决】
千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无权要求主张死者张某的死亡赔偿金,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王瑞仙认为,死者生前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为限承担清偿义务,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不属于遗产,故不应当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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