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宝安故意杀人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2021-05-18 21:17 大字

5月18日上午,宝鸡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次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刘宝安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案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并对庭审全程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同步视频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宝安在其家中客厅因琐事用手拍击被害人冯某海(殁年两岁六个月,系被告人刘宝安与冯某娟的非婚生子)前额,致冯某海后脑部撞击鞋柜,后刘宝安数次将冯某海举过头顶砸摔至沙发。当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宝安酒后再次因琐事将被害人冯某海举摔至沙发数次,致被害人冯某海昏迷,刘宝安见状在冯某海胸部按压几下无效后,冯某娟独自拦车将被害人冯某海送至宝鸡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刘宝安驾驶其所有的面包车逃至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尚居小区西门口路边停靠,后在车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冯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海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宝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当庭播放了被告人刘宝安举摔被害人冯某海的视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是否构成坦白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法庭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中,宝鸡中院依法为被告人刘宝安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宝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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