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城乡低收入家庭怎么认定?细则规范来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在近年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去年开展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试点的基础上,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宝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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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了城乡低收入家庭概念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细则》优化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将确认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对象通过书面或“e救助”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细则》新增动态管理要求
《细则》明确,低收入家庭认定坚持动态管理原则,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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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了职能职责
《细则》明确,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监管程序,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细则》明确了惩戒机制
《细则》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不属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质及服务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实行信用惩戒。(宝鸡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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