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快看看你家在禁燃范围内吗?
宝鸡新闻网讯为了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宝鸡市政府发布《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
图片来源于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
调整内容为:
一、禁燃区范围:
东至陆港大桥(含陆港大桥,下同),西至渭滨区高家镇太寅村,南至宝钛集团老厂,北至金台区金河镇寺沟村。总面积372.02平方公里(禁燃区划详见上图)。
(一)金台区禁燃区范围:东至底县路;西至宝鸡峡渭河大桥;南至渭河北岸;北至金河镇寺沟村;含蟠龙镇全域。总面积108.36平方公里。
(二)渭滨区禁燃区范围:东至茵香河,与高新区相邻;西至连霍高速宝鸡西服务区;南至神农镇古渔公园;北至宝成铁路线,与金台区相邻。总面积39.34平方公里。
(三)陈仓区禁燃区范围:东至陆港大桥;西至周原镇西边界;南至渭河北岸;北至慕仪镇冯家村(陕西康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清洁燃煤配送中心除外)。总面积127.47平方公里。
(四)宝鸡高新区禁燃区范围:东至伐鱼河;西至茵香河;南至宝钛集团老厂;北至千河镇王家崖水库坝面。总面积96.85平方公里。
网络配图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网络配图
三、禁燃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应在2020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发电煤粉锅炉用煤》(GB/T7562-2018)标准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城中村、城郊村等要加快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要加大改气、改电工作力度,确保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逾期未完成的,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六)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素材来源:宝鸡发布、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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