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法院 宣判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陕西农村报 2020-09-09 01:1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韩小珍 通讯员 刘沛宏)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雇佣56名被害人从事外墙涂料粉刷工作。同年11月2日,因刘某某未按时支付20余万元劳动报酬,56名被害人随即将刘某某投诉至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劳动监察员协调,刘某某承诺于11月20日下午处理欠薪一事,但随后关闭手机并逃匿。同年11月26日,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立案查处。同年12月4日向刘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予以留置送达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刘某某,但刘某某既未按规定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也未出面配合调查。2015年12月17日,金台区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宝鸡市金台公安分局侦办,后经网上发布通缉令,于2019年12月12日将刘某某抓获。

今年8月3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庭审活动进展顺利。8月28日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认罪,当场表示不上诉,同时表示愿意及时支付所欠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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