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带人出事故 公正判决均满意

西部法制报 2020-08-27 08:56 大字

史红海通讯员董璐瑶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9年7月2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欧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张某买了杨某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随后,张某驾驶该车载着杨某到达欧某某家中,三人在欧某某家中饮酒,因张某要去宝鸡市区给朋友送钥匙,欧某某想试驾这辆二轮摩托车,于是,欧某某驾驶该车带着张某出发,当行至兰宝小区门前时,与被告杜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受伤。

该案起诉到金台区法院后,民事审判庭庭长朱兵阅卷后得知,张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而被告欧某某及杨某均未满18周岁,法院遂依法追加欧某某、杨某的监护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杜某某、欧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原告张某受伤,故杜某某、欧某某应当对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虽未直接驾驶车辆造成事故,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欧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将车辆交由欧某某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杨某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张某在明知三人均饮酒且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乘坐欧某某驾驶的车辆一同外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却无视危险,放任欧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张某行为亦有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杜某某、欧某某、杨某和原告张某分别按50%、25%、10%、15%的比例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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