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拿不到,退房款遥遥无期” 宝鸡城改项目枫叶林居 五证皆无 坑苦购房者
“房子拿不到,退房的钱也迟迟拿不到。”近日,多名购房者向华商报热线反映,称他们2018年在宝鸡金台区枫叶林居项目买的房子,从去年5月份至今一直停工,后来才知道这个项目五证一个都没有,现在不仅房子拿不到,退房后钱也拿不到。
购房者:
房子拿不到
退房款也迟迟拿不到
“2018年9月下旬,我在枫叶林居看中一套111.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55.7518万元,折合下来单价5015.46元/㎡。我按时缴纳了53%的首付款29.7518万元,剩余26万进行按揭。至今两年过去了,还没有签署正式合同,项目也一直停工。去年5月份我才知道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张女士说,“签署认购书上写的是今年年底交房。但从去年开始项目突然停工了,我多次去售楼部询问,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去年11月我办理了退房手续,他们承诺90个工作日内退还房款,但截至现在依旧没收到退款。”
刘女士说:“2018年金台区第一季度12个项目开工,其中就有投资10亿建设枫叶林居旧城改造项目,我当初是看到新闻才决定这么快交钱的。我2018年花了63.5万多买了一套124平方米的房子,当时交的是全款。去年知道这个项目没有手续之后,12月份办理了退款手续,但截至现在也没有收到退款。据我所知,项目已销售225户,多人多次找过售楼部,销售人员说只能等项目手续齐全之后,卖了房才能给退款,至于什么时候能退他们也不知道。”
对刘女士的说法,记者通过查询证实了此事,2018年3月中旬,金台区第一季度12个重点项目开工仪式上,枫叶林居投资10亿作为旧城改造项目也位列其中。
开发商:
项目没有“五证”
正与相关部门协商
8月5日,记者来到枫叶林居项目工地,看到项目现场已经封顶的有2栋商住楼,工地没有任何工人施工,只有看门人员和营销中心有工作人员在值守。
随后,记者来到营销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不在,对于前期违规售房情况,工作人员称,购房者提供认购书、缴费凭证,90个工作日内可以退款。
开发商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赵姓负责人坦言,“枫叶林居”的确至今五证一个都没有。违规施工的情况已经被市综合执法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进行了处罚,同时并没收了新建建筑的楼和其他设施,五证一直在积极办理。
据公开资料显示,有购房者在今年3月、6月以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诉讼至金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其他财产。
从事多年房地产开发的业内人士称,2018年在没有不动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枫叶林居”项目就开始动工并着手销售,“《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是“五证”的第一个,这个证没有,后面四个证也没法办。由于没有合法手续,当时购房者签署的都是认购协议,而非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执法部门:
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没收地上建筑物
8月5日,记者来到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目自2018年4月开工建设以来,2018年5月11日和2018年6月5日,对该施工现场进行了两次查封,但该项目未及时改正,强行进行建设,之后又转交给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称,接到市综合执法大队函件后,他们就对其进行了查处,经查实,该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占用金台区陈仓镇李家崖村第一、二、三组,联盟社区四组集体土地开发“枫叶林居”城中村改造项目,共占用李家崖村、联盟社区集体土地22832.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没收非法占用土地22832.2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456644.4元。
与此同时,对于该项目开发商手续办理情况,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收到该项目关于土地办理的相关手续。
律师建议:
尽早去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维护自身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因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合法、违法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可确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退还购房款,以及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所谓“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的溢价损失及购房款利息损失。
赵良善说,如果开发商在售楼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购房者作为受害者,尽早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相关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华商报记者 汶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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