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临时占道经营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流动摊位临时经营和店铺临时占道经营的管理,维护宝鸡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宝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中以“六稳”促“六保”有序支持“地摊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为着眼点,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城市交通、不扰乱市容环境秩序和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经营,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城区范围内临时占道经营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占道经营指临时占用公共场所设置食品、服饰、农贸产品售卖、便民服务等占道摊位和店外货品摆放、餐饮外摆等出店经营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四条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临时占道、出店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区域应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区制度,实行“四定”,即定管理部门、定执法人员、定管理人员和定保洁人员,及时解决经营活动引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六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须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守法。
第七条 临时占道经营应接受城管执法部门的统一管理,经营期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 障等原因需调整、取消的,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安排。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八条 临时占道经营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规划。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准同意后后实施,必须明确从事占道经营的路段、时 段、经营范围以及对摊位最大容量,实行一路一策、一点一策。
第九条 临时占道摊点设置:
(一)允许在城区非主干道路、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临时摊点 摊区,摊点的容量和规模由各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场地的大小 合理设置,要确保周边单位、群众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受 影响,人行道路正常通行不受影响,确保人行道停车场(位)等 设施正常使用,确保经营秩序良好;
(二) 设置临时摊点摊区应保留不少于 2 米的人行通道;
(三) 各类商业综合体应征得业主同意并经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审核后,可在指定范围内设置临时摊位;
(四) 步行街设置临时占道摊位时应确保安全;
(五) 临时占道摊位不得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六)禁止设置区域:
1. 主干道两侧、国家机关、学校、银行、文物保护单位、名 胜古迹、桥梁、交通站点、公园及广场周边(不小于 500 米)区域和重要道路节点;
2. 各类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盲道、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
道;
3. 城市道路所有车行道。
第十条 临时出店经营规范设置:
市区主干道两侧不得出店经营,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出店
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店范围一般不得超过至店铺墙脚 1.5 米范围,同一路段应当一致;
(二)应留不少于 2 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车行道;
(三)人行道宽度小于 2 米的不得出店经营;
(四)出店占道经营不得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 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出店)经营时间按以下规范确定:
(一)早市收市时间不得晚于 9:00。
(二)午市经营时间为 11:00—14:00。
(三)出店经营时间为 7:00—20:00。
(四)夜市开市时间不得早于 18:00,居住小区周边夜市经营时间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五)大型商场占道宣传促销时间仅限于公休日和法定节假 日。
第三章 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同意擅自占道经营。
第十三条 符合出店经营条件的商家和有临时占道经营需求的个人可申请临时占道经营。
临时占道摊位优先安排辖区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失业退伍 军人和其他困难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持身份证、2 寸免冠照片,按个人意向申请占道经营类型,填写《临时占道经营申请表》或《临时出店经营 申请表》,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申请,食品摊贩、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具备食品安全相关资质,提供健康证等手续。
第十五条 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组织人员现场察勘,出示意见完成初审。对符合临时占道经营地
点、占道面积和经营时间的,上报县区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临时占道经营登记卡》或《临时出店经营登记卡》,申请人须签署《临时占道(出店)经营承诺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展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本办法的予以登记保留,纳入统一 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临时占道摊位由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第十九条 店铺转让后, 原店铺的《临时出店经营登记卡》
作废,须重新申请临时出店经营。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临时占道经营需在规定地点、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更换地点,不得妨碍交通秩序,线外严禁摆放。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设施,做好摊位周边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经报备的餐饮经营摊点必须于每日开市前铺设规格颜色一致的防地胶、地毯 等防污染设施,收市后必须及时清洗撤除,防止影响市容;须自 备分类垃圾容器收集摊位及周边垃圾,经营期间地面垃圾随脏随 扫,保证摊走地净,垃圾自行收集到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站;摊位污 渍自行清洗干净,达到城市管理考评标准和要求;禁止将垃圾倒入
绿地、花坛、树池、地面、下水道或排水口等。
第二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产生油烟的经营户须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高音宣传,不得发生噪音扰民。食品摊贩经营者做好就餐人员的劝导工作,制止高声喧哗。
第二十四条 严禁活禽畜、水产、废旧收购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占道经营。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招牌、宣传标语、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符合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整洁、完好、美观。
第二十六条 批准开设的临时占道摊点摊区须在醒目的位置公示经营范围、时间、管理单位、保洁人员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便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道摊位经营者须携带《临时占道经营登记卡》,规范佩戴证件。食品摊贩经营者须“三悬挂”即:按照程序办理并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悬挂从业人员健康证、悬挂食品安 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临时出店经营店铺须将《临时出店经营登记卡》张挂在显眼处,便于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须接受各级政府、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临时占道经营监督考核实行扣分制度,满分12 分, 一个季度内扣满 12 分者,取消临时占道经营资格,半年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占道经营。
(一)临时占道摊位考核扣分标准:
1. 未按照审批的经营辖区或路段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未
按照审批的经营时间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未按照审批的经营
范围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
2. 超过审批的经营面积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
3. 摊位周边保洁不到位,有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塑料 袋等垃圾杂物的,一次扣 1 分。
4. 经营期间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音声排放标准的,造 成环境噪音扰民的,一次扣 2 分。
5. 产生油烟的经营户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发现一处扣 6 分。
6. 转租(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扣 12 分,取消资格,收回摊位,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占道摊位。
7. 其它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视情况扣 1-12 分。
(二)临时出店经营考核扣分标准:
1. 未按照审批的经营时间出店经营,一次扣 3 分;超过审批
的出店经营面积进行经营,一次扣 3 分。
2. 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有乱丢弃果皮、纸屑、 烟头、塑料袋等垃圾杂物的,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共享单车乱停放 等市容乱象的,一次扣 1 分。
3. 经营中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音声排放标准的,造成 环境噪音污染的,一次扣 2 分。
4. 产生油烟的经营户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发现一处扣 6 分。
5. 其它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视情况扣 1-12 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 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宝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