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平衡“官民”天平,更好保护产权主体

新京报 2020-07-28 00:44 大字

行政审判是一座托起“官”与“民”的天平,只有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才能平等保护所有产权主体。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该批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提示各种所有制主体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此次典型案例发布,无疑颇具针对性: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官司,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涉及的,往往就是企业或个人等针对政府部门损害产权物权提起的诉讼。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也跟民营企业与个人产权保护强化的态势契合。而这正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此次发布答记者问时所表示,行政审判是一座托起“官”与“民”的天平。也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平等保护所有产权主体。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已基本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与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增大。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国有资产流失、侵犯私有产权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行政诉讼也时有发生,这次最高法发布的9个案例就是典型。

司法是产权保护的重要防线。对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2015年翠屏湖爱乐置业等诉古田县政府一案,最高法的阐述就指出,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合法产权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的要求。

而在2016年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政府一案中,最高法更是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强调的对公民私人产权的实体保护,也是给依法行政提出了程序要求。

“诚信政府建设”“保护民营企业”“先补偿、后拆迁”……是产权保护的基本常识,也是近年来的重点工作。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外公布,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全面部署。作为中央在产权保护领域出台的首个文件,其对法治化的强调,也是对依法行政的强调,是为防止因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产权主体划出法治底线,为平衡“官”与“民”的天平提供法治保障。

为此,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的系统性工程。从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到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行;从2004年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和2020年《民法典》“物权编”的通过,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每前进一步,对民众产权保护的制度调整也在前进一步。

其中,如何真正做到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如何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如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经济原罪”……既是当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点难点所在,也是下一步加快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古人讲,“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强调的就是产权保护的基本功能。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稳定经济预期至关重要。

此前,最高法即曾发布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要结合案件审判,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此次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则可视为产权保护的又一次法治重申,其重点仍然是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对产权的侵犯,进而用法治的力量撑起产权制度的“保护伞”,平衡“官”与“民”的这一座法治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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