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构成引诱卖淫 还是介绍卖淫罪?

西部法制报 2020-04-21 00:59 大字

高爽

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张荣(化名)接受被告人方平(化名)请求,答应介绍女孩上班(坐台卖淫),方平承诺女孩上班满15天,就给张荣300元提成。随后,张荣告诉被告人王亮(化名),让其帮忙介绍女孩,并承诺女孩上班满15天,支付王亮好处费200元。

2018年3月23日,王亮通过QQ聊天联系上被害人肖华(化名),并与张荣商量将肖华介绍给方平,联系卖淫事宜。次日下午,张荣将肖华介绍给方平,然后带着肖华来到宝鸡市某会所。3月25日凌晨,方平将肖华介绍给嫖客孙炎(化名)卖淫一次,方平收到1300元,支付给肖华人民币800元,方平获利500元。事后,张荣伙同王亮,以促成肖华卖淫获利为由,向肖华索要费用230元。

争议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荣通过言语引诱,介绍被害人肖华从事卖淫活动,客观方面有引诱和介绍两种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荣将肖华介绍到卖淫场所参与卖淫活动,其主要行为手段是引诱行为,通过一些物质利益劝说、哄骗肖华从事卖淫活动,应该认定为引诱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荣所起的作用是上承下达,双向介绍,在肖华及卖淫场所之间起着关键的“搭桥”作用。虽然张荣对肖华也有言语引诱和物质利诱,但主要是具有介绍卖淫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评析

笔者认为,张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张荣对肖华的引诱行为属于介绍行为的从属内容,其主要行为是以为肖华找工作为由,介绍肖华从事卖淫。

第二,张荣接受方平请求,为卖淫场所找寻卖淫人员,在两者之间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促成了卖淫行为。

第三,在本案中,张荣还直接将肖华带至卖淫场所,与嫖客之间存在介绍行为,促成肖华卖淫,从中牟利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

综上,张荣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荣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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