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规范大气污染防治及监督
近日,宝鸡市颁布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据悉,《条例》分别对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所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晰;从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5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陕西日报记者 汪曼莉 通讯员 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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