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拘禁逃跑后死亡如何定性?

西部法制报 2019-11-12 00:35 大字

罗晓娥

■案情

2017年5月26日,王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黄某骗至宝鸡加入传销组织,按照该传销组织头目郑某、张某的安排,周某某和王某接上黄某后先在宝鸡游玩,后带其至本市某居民楼二楼传销组织寝室,并在黄某回寝室之前将其手机收走。2017年5月27日至30日,郑某安排卢某某等人轮流讲课劝黄某加入传销组织,黄某不同意,郑某安排王某、何某、程某某及周某某、卢某某等人看守黄某。2017年5月31日,传销组织人员带黄某外出游玩,黄某趁机逃跑。2017年6月3日,民警在河道内打捞出黄某尸体,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

■分歧

对于郑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争议,但对被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应该如何评价,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死亡与郑某、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没有因果关系,郑某、王某等人不应该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只承担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黄某是在逃跑几天后溺水死亡的,并不是在逃跑过程中被追逐发生的死亡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黄某的死亡与郑某、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有因果关系。理由是,2017年5月26日至5月31日,黄某被骗至传销组织后,因不愿加入该传销组织,一直被郑某安排人员看管,防止其逃跑或自杀,并将其手机收走防止与外界联系。2017年5月31日,传销组织人员带黄某外出游玩时,郑某仍安排人员拉着黄某的手,并安排人员守在黄某四周以防其逃跑,非法限制被害人黄某人身自由的事实一直持续存在。在被害人黄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其逃跑后发生溺水死亡,非法拘禁行为人均应对该死亡结果负有直接责任,该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害人黄某的死亡与郑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认定为发生严重后果。理由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系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如捆绑、殴打等行为,本案中,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可能性,但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该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非法拘禁发生严重后果,从重处罚。

■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黄某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是:

第一,郑某、王某等人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但无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侮辱手段;第二,被害人黄某在外出游玩时逃跑,已经脱离看管人的实际控制,具有一定的活动自由;第三,被害人黄某的死亡时间不确定,不能得出是逃跑过程中溺水的唯一结论。

因此,郑某、王某等人应对其非法拘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中,一审以郑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郑某等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后郑某等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再审中,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郑某等人有期徒刑2年3个月,部分被告人上诉,宝鸡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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