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困难群众居有其所 《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宝鸡日报 2019-07-19 09:04 大字

对很多困难家庭来说,保障房是他们实现“安居梦”的希望。近年来,宝鸡市不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租房管理,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6月1日,新修订的《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市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享受优先分配的人群有哪些?公租房租金如何收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前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管理中心)深入了解。

三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办法》规定,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市区公租房,但准入条件有所区别。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具有市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度为2650元/月);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得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14.4万元);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士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必须年满35周岁;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成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或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已成年孤儿;申请人必须已成年且父母过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区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是毕业未满五年的市区城镇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毕业未满五年的非市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其次,在市区稳定就业,且必须缴纳一年及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第三,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一样;第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要持有市区居住证并稳定就业,必须缴纳一年及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财产准入条件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一样;第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

申请时须提交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

申请人应在哪里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单身人士)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则可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提供自己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家庭成员身份及关系证明。另外,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在外地工作的家庭成员应提供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发放表;市区有房产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购买合同;拥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与购置税发票。

申请人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或“安居宝鸡”APP自行下载《宝鸡市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据实填写相关信息,签署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和同意核查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的授权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等可优先分配

《办法》规定,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残病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和城市归侨侨眷家庭,在公租房租赁中可享受优先分配。

申请人未按期选房视为自动放弃《办法》指出,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地点选房并签订《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未按期选房或签订合同的,若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再受理。需调换公租房的住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同意,方可互换或调整。

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

《办法》规定,承租人承租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反之,应在6个月内完成搬迁,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搬迁期满不腾公租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承租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租金标准分为3个档次

《办法》中明确规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标准分为低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3个档次,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只能自住不得转借转租

政府建设公租房是为了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内容合理使用住房,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借、转租、无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擅自调换。承租人也不能破坏或擅自装修,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能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被相关部门责令腾退公租房,拒不腾房的承租人,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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