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华商报 2019-02-01 02:1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张欣)1月30日,《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在全市多个点位同时开展。即日起至2月底,宝鸡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上午10时许,在经二路开元商城广场门前,渭滨公安分局民警架起展板,向过往市民发放和宣传《条例》。当日,全市各县、区公安(分)局及禁燃区派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集中宣传点69个,制作宣传展板208块,悬挂横幅标语622幅,印制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条例》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金台区的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渭滨区的金陵街道、经二路街道、清姜街道、姜谭街道、桥南街道、石鼓镇、神农镇、高家镇,陈仓区的东关街道、千渭街道、虢镇街道、阳平镇;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马营镇、八鱼镇、磻溪镇、天王镇、钓渭镇、千河镇;各县政府规定禁止销售、燃放区域;此外,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市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近一个月来,市公安局共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7起、非法储存案件7起、违规燃放案件4起,劝阻违规燃放行为20余次,拘留7人、罚款7人,收缴整箱烟花爆竹139箱、零散烟花爆竹145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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