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14名团伙成员被判刑
本报讯近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14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经查,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纠集沈某某等14人,以金台区一洗车行为聚集地,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该组织中,张某某负责人员管理和借款业务,并以公司名义与组织成员签订入职登记表,制定工资、考勤奖惩等制度,先后指定沈某某、强某某负责记账、考勤、考察借款人情况、催收借款等,其他成员负责追讨债务。其间,对部分不能及时还款的高利贷债务人或担保人,该组织成员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恐吓、逼迫还款,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审理认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法院根据14名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犯罪次数、危害程度等情节,对该恶势力团伙主犯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张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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