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出台 民办学校应提取5%以上学费资助困难学生

华商报 2019-01-11 18:51 大字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日前出台。方案要求,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严禁民办中小学违规考试,“掐尖”招生。

严格查处自立项目、不公示等乱收费行为

据了解,《宝鸡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要求,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各县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县区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市场化方向,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性收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市、县区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操纵收费、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

违规办学纳入“黑名单”

方案要求,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分类登记性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缴费水平。

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区政府和市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监管,要按照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的原则,坚决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

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幼儿园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非学历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纠正开展学科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主管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加强监管。

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华商报记者 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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