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城乡低保对象每月分别增加42元、44元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日前,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对象每月分别增加42元、44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宝鸡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宝民发〔2018〕197号)文件,宝鸡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在2017年10月1日的基础上再次提标,城市每人每月增加42元,其中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522元/人·月提高到564元/人·月,其余9县由502元/人·月提高到544元/人·月;农村每人每月增加44元,全市统一由3470元/人年提高到3990元/人·年,提标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12月底前发放到位。此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惠及全市11.7万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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