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 宝鸡出台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实施意见 将在公共场所附近划设停放点位

华商报 2018-09-07 01:51 大字

■租赁规范:

1、不能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单车服务,不能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服务;

2、鼓励运营企业免押金运营,优先考虑免押金企业进驻;

3、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设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4、退还押金、预付金时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承租规范:

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为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宝鸡近日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宝鸡将结合实际,完善自行车道规划,在公共场所附近划设自行车停放点位,鼓励群众举报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宝鸡不支持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新、改、扩建城市主干道

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宝鸡近日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宝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共享单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共享单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支持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对共享单车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是共享单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发展模式。

实施意见指出,宝鸡将结合共享单车发展实际,完善自行车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对新、改、扩建城市主干车道,要按规范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对具备条件现状道路,要抓紧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条件。

同时,要优化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按照“交通相宜、方便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自行车停放需求,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商业区、办公区、居住区、医院、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附近划设停放点位,规范自行车使用和停放,满足市民需要。

依法对共享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实施意见,宝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标准,指导各县区(含高新区、蟠龙新区)做好共享单车人行道停放管理工作。

宝鸡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共享单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共享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交通秩序。依法加强自行车道通行秩序整治,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共享单车在道路及道路两侧进行停放管理。

宝鸡市规划局负责完善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做好与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衔接。

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负责对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施划相应的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负责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共享单车不得违规载人

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

在宝鸡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不能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单车服务,不能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电动自行车服务。

鼓励运营企业免押金运营,优先考虑免押金企业进驻本市。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设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经营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退还押金、预付金时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承租人使用共享单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鼓励广大群众依法举报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宝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投诉热线:12319),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及时做好各类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分解受理工作,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华商报记者 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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